(2013)小民初字第181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7-09-23
案件名称
曹二先与石康杰、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二先,石康杰,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小民初字第1811号原告曹二先,男,1948年2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沁县人。被告石康杰,男,199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被告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街100号1幢1单元23层2301-2308号。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永旗与被告石康杰、华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山西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曹永旗在诉讼期间于2013年11月18日死亡。2013年11月7日沁县故县镇徐村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其中提到原告曹永旗的大哥已去世,原告的亲属只有其二哥曹二先一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一方当事人死亡,需其继承人表明是否参加诉讼。因原告在诉讼中死亡,本院依法追加其法定继承人曹二先作为原告参加诉讼,原告曹二先以希望就本案所诉医疗费与其他赔偿事项一并解决为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继承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二先撤回起诉。诉讼费616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308元,由原告曹二先负担。审判员 刘志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