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潍商终字第49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许彬与山东驰程胶带有限公司、程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潍商终字第49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驰程胶带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曲爱霞。委托代理人许瑞臣,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许彬。委托代理人刘忠芳、马霞,临朐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原审被告程永生。委托代理人许瑞臣,山东德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山东驰程胶带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许彬、原审被告程永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2012)临商初字第6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以本案需等待有关刑事案件处理结果、部分证据尚无法取得等理由,称其后将另行主张权利,而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驰程胶带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是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驰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8465元,减半收取9232.5元,由上诉人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国良助理审判员 孙 涛助理审判员 贾丽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 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