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民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焦某某,女,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玉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