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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民民初字第154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6-28

案件名称

焦某某与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某某,孙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民民初字第1547号原告焦某某,女,1984年5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孙某某,男,1984年8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焦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焦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振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丁玉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