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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吴民初字第0066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8-11

案件名称

董某某与白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吴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某,白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民初字第00665号原告董某某,女,汉族,1980年2月14日生。被告白某某,男,汉族,1974年1月5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某与被告白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某以自愿与被告白某某在吴起县民政局办理离婚为由,于2013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董某某承担。审判员  李树延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