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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蓟民初字第396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9-11-07

案件名称

包瑞成与王堃修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包瑞成;王堃

案由

修理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天津市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蓟民初字第3963号原告包瑞成(120225196304062976),男,196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委托代理人李宝存,天津市蓟县148专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堃(120225198202072996),男,1982年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包瑞成诉被告王堃修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理处分,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依法准予。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包瑞成撤回起诉。案件诉讼费22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爱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杜艳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