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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杭辖终字第7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杭州富阳康楠纸业有限公司与廊坊市继友纸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廊坊市继友纸业有限公司,杭州富阳康楠纸业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辖终字第79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廊坊市继友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邢继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杭州富阳康楠纸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鑫。上诉人廊坊市继友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继友公司)为与被上诉人杭州富阳康楠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康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3)杭富商初字第1355-2号就管辖权异议所作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继友公司上诉称:双方履行过程中,货物由康楠公司运送至上诉人所在地,合同履行地为上诉人所在地。双方所签《产品购销合同》已超过有效期,不再对双方有约束力。上诉人作为本案被告,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依法将本案移送上诉人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产品购销合同》第九条中明确约定产生纠纷协商不成由起诉方所在地法院处理。上述双方当事人关于争议管辖法院的约定明确,合法有效。继友公司认为《产品购销合同》已过有效期,并无证据证明,且合同效力问题应在实体处理中解决。康楠公司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继友公司所提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徐鸣卉审 判 员  祖 辉代理审判员  赵 魁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