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雁江民初字第03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宋道元与徐朝明、王素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道元,徐朝明,王素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3694号原告宋道元。被告徐朝明。被告王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道元与被告徐朝明、王素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道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道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6元,减半收取计2483元,由原告宋道元负担。审判员 严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