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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雁江民初字第0369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22

案件名称

宋道元与徐朝明、王素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道元,徐朝明,王素英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雁江民初字第03694号原告宋道元。被告徐朝明。被告王素英。本院在审理原告宋道元与被告徐朝明、王素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宋道元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道元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66元,减半收取计2483元,由原告宋道元负担。审判员  严刚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