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一初字第034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22
案件名称
邓某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一初字第03427号原告:邓某,女,1979年7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徐某,男,1986年5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邓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邓某减半负担100元。代理审判员 董秀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少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