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雄民初字第3127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6

案件名称

原告东莞市凌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辉第三人东莞市东红货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雄民初字第31276号原告:东莞市凌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威,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军林,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晨良,河北澜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郭辉,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雄县大营镇西昝村7区029号。委托代理人:旷辉民,雄县法律援助中心法援工作者。第三人:东莞市东红货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应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韩垂红,行政专员。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莞市凌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郭辉、第三人东莞市东红货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东莞市凌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东莞市凌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0元,减半收取1125元,由原告东莞市凌电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占军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化丹林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