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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一初字第0359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年夫德与童新华、蚌埠百诺建材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年夫德,童新华,蚌埠百诺建材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3591号原告:年夫德,男,1962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童新华,男,197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驾驶员,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蚌埠百诺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被告: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年夫德与被告童新华、蚌埠百诺建材有限公司、太平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蚌埠中心支公司太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年夫德于2013年11月25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年夫德申请撤诉,经审查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无不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年夫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年夫德负担。审判员  宫占好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陈双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