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庆西民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460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家中有事尚未解决为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付原告赵某某50元。审 判 长  张宗和审 判 员  苟培平人民陪审员  陈党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安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