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庆西民初字第146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赵某某诉冯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庆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冯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庆西民初字第1460号原告赵某某。被告冯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某诉被告冯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其家中有事尚未解决为由,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退付原告赵某某50元。审 判 长 张宗和审 判 员 苟培平人民陪审员 陈党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安 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