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一中民终字第071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宝敏诉天津市福康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宝敏,天津市福康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一中民终字第071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宝敏(曾用名:李欣隆),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委托代理人赵荣烈,山东衡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市福康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西青区。法定代表人王文涛,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冯四海,天津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姚莹,天津中畅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李宝敏不服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法院(2013)青民二初字第05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认为,本案属于劳动争议纠纷,应由天津市西青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者潍坊市潍城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被上诉人同意原审法院裁定。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签订的《聘用协议书》内容并不符合劳动合同的法律特征,且双方在《聘用协议书》中明确约定产生纠纷时在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此原审法院所作裁定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玉明审 判 员 齐万久代理审判员 王 晶二0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贾 昊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