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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民初字第126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29

案件名称

叶德征与盖保华、陈兴虎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德征,盖保华,陈兴虎,盖雅慧,王长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惠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民初字第1269号原告叶德征,男,1973年6月16日生,汉族。委托代理人刘远,惠民天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盖保华,女,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殿民,惠民天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兴虎,男,199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盖保华,女,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盖雅慧,女,2007年7月10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盖保华,女,1972年5月5日出生,汉族。被告王长娥,女,193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程殿民,惠民天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安晋清,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坤,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职工。原告叶德征与被告盖保华、陈兴虎、盖雅慧、王长娥、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叶德征的委托代理人刘远、被告陈兴虎及盖雅慧的法定代理人盖保华、被告盖保华及王长娥的委托代理人程殿民、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坤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叶德征诉称,2012年12月5日19时40分许,原告驾驶鲁N×××××/鲁N×××××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庆淄路由东向西正常行驶,当行驶到庆淄路29KM250M处,与陈金柱驾驶的鲁M×××××小型普通客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使原告车辆严重受损。该事故经惠民县交警大队认定,陈金柱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负事故的次要责任。因该肇事车辆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事故给原告造成较大经济损失,现原告依法具状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叶德征经济损失18520元。被告盖保华、陈兴虎、盖雅慧、王长娥辩称,原告的亲属陈金柱在交通事故中死亡,没有遗产,不能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辩称,按照事故认定书及保险法的规定,保险不予赔偿。原告叶德征云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惠民县交警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一份。欲证明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及责任划分。经质证,各被告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2、原告车辆价格认定书及鉴定费、施救费、清障费。欲证实原告车辆损失及支出费用情况经质证,各被告对该证据有异议,提出车损鉴定明显偏高,不予认可;施救费及鉴定费是非法的,不予赔偿。被告盖保华、陈兴虎、盖雅慧、王长娥为支持其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涉案车辆保险单复印件。欲证明车辆投保情况。经质证,原告对该证据无异议。经质证,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对该证据有异议,提出陈金柱是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不属于保险范围,保险公司不予赔偿。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提交的1号证据交通事故证明系交警部门依职权出具,证实事故发生时的情况,确认为有效证据。原告提交的2号证据,系惠民县价格认证中心依法作出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收费,是真实合法的,确认为有效证据;施救费及清障费是事故发生后原告的正常支出,是真实合法的,确认为有效证据;山东华正安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出具的鉴定费2000元,其未提交相应的鉴定报告书,对此不予认可。本院经审查后认为,被告被告盖保华、陈兴虎、盖雅慧、王长娥提交的证据,是真实存在,确认为有效证据。依据以上有效证据及当事人陈述,本院认定以下事实:2012年4月16日14时10分许,被告亲属陈金柱驾驶鲁M×××××小型普通客车沿庆淄路由西向东行驶至29KM250M处,与沿庆淄路由东向西驾驶鲁N×××××/鲁N×××××挂重型半挂牵引车的原告叶德征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陈金柱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2012年12月25日,惠民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2013)第01032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金柱逆向行驶、无证驾驶机动车、醉酒驾驶机动车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叶德征未安全驾驶、措施不当是事故发生的原因,负事故次要责任。2013年1月6日,惠民县价格认证中心作出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鲁N×××××/鲁N×××××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损失价值为9100元。原告叶德征为此支付价格认证费400元、施救费6000元、清障费520元。另查明,涉案鲁M×××××小型普通客车驾驶人是陈金柱;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及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保险限额为300000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被告盖保华、陈兴虎、盖雅慧、王长娥分别系陈金柱之妻、之子、之女、之母;与陈金柱生活期间,被告共同居住、生活在惠民县孙武街道办事处盖后村80号;被告盖保华、陈兴虎、盖雅慧、王长娥未放弃对陈金柱遗产的继承权。因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叶德征造成的经济损失有:车损9100元、鉴定费400元、施救费6000元、清障费520元,共计16020元。本院认为,公安机关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对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因果关系等因素进行确定,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的证据。陈金柱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叶德征负事故次要责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因此,原告叶德征的损失应由陈金柱承担70%赔偿责任。被告盖保华、陈兴虎、盖雅慧、王长娥系陈金柱直系亲属,应在陈金柱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叶德征的经济损失。涉案鲁M×××××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投有交强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负有在保险责任限额内直接向原告支付保险金的义务。因此,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应在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按照原告叶德征的实际损失先行赔偿。涉案鲁M×××××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投保了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但陈金柱系无证、醉酒驾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相关规定,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故对于原告叶德征剩余损失,应由被告盖保华、陈兴虎、盖雅慧、王长娥根据陈金柱在此次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予以赔偿。原告叶德征的其他诉讼请求,因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滨州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原告叶德征经济损失2000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盖保华、陈兴虎、盖雅慧、王长娥赔偿原告叶德征经济损失9814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三、驳回原告叶德征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63元,由被告盖保华、陈兴虎、盖雅慧、王长娥负担95元,由原告叶德征负担16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高俊峰审判员  刘 燕审判员  张 谦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卢芳萍-附件:民事判决书依据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1、第六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2、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一)停止侵害;(二)排除妨碍;(三)消除危险;(四)返还财产;(五)恢复原状;(六)赔偿损失;(七)赔礼道歉;(八)消除影响、恢复名誉。以上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3、第十九条: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4、第二十六条: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5、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6、第六十五:条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