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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洋行执字第00055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24

案件名称

洋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执行陕西洋林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国土资源行政处罚非诉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洋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洋县国土资源局,陕西洋林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洋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3)洋行执字第00055号申请执行人洋县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王永仁,局长。委托代理人傅某某。被执行人陕西洋林现代农业综合开发有限公司。负责人王建强。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强制执行其2013年2月22日作出的洋国土资罚字(2013)第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决定书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洋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洋国土资罚字(2013)第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合法有效,符合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洋县国土资源局作出的洋国土资罚字(2013)第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局裁定。审判长  柳雅君审判员  张建春审判员  陈 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