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宁民初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7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晋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晋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某,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宁晋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初字第1957号原告周某某,女,1981年4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人。被告高某某,男,198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农民,小学文化,宁晋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某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周某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沈朝儒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卿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