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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陈执民字第004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杨红艳与宝鸡市华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红艳,宝鸡市华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陈执民字第00413号申请执行人杨红艳,男,汉族,农民,住宝鸡市渭滨区神农镇益门堡村。被执行人宝鸡市华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渭滨区赛特路18号。法定代表人余地洋,任总经理。本院在执行杨红艳与宝鸡市华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153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宝鸡市华谊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赔偿7515元,执行费50元。经本院督促本案已全部履行,案件执行完毕。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2012)陈民一初字第01534号民事判决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武军审判员  王小兵审判员  何振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迎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