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黄卫国与王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卫国,王人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东西湖民初字第01527号原告黄卫国。委托代理人魏成伟,湖北鼎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人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黄卫国与被告王人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黄卫国于2013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黄卫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卫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黄卫国已缴纳),由原告黄卫国负担。代理审判员 游惠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潘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