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桂阳法民督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肖凡与刘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支付令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凡,刘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桂阳法民督字第2号申请人肖凡,男。被申请人刘苹,男。申请人肖凡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刘苹偿还借款4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苹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肖凡借款4000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知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