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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桂阳法民督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15

案件名称

肖凡与刘苹民间借贷纠纷申请支付令裁定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肖凡,刘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桂阳法民督字第2号申请人肖凡,男。被申请人刘苹,男。申请人肖凡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要求被申请人刘苹偿还借款40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苹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偿还申请人肖凡借款400000元。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知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