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珲民二初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1-15
案件名称
徐延涛与刘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珲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珲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延涛,刘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珲春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珲民二初字第513号原告徐延涛,男,汉族,现住珲春市。被告刘娟,女,汉族,个体工商户,现住珲春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延涛诉被告刘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延涛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徐延涛1370元,减半收取685元,其它诉讼费100元合计78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闫立霞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孙 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