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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涪民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黄光诚与绵阳天谷商贸有限公司保全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黄光诚,绵阳天谷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涪民保字第456号原告:黄光诚,男,汉族,生于1964年2月29日,绵阳市人,住江油市。被告:绵阳天谷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涪城区。法定代表人:周秋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诉被告劳动争议一案,原告在申请仲裁阶段于2012年9月12日向我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告名下18万元的财产,并提供担保,本院作出(2012)涪仲保字第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18万元为限对被告的财产予以保全,在执行过程中冻结了被告应收的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省道205线黄土梁隧道及引道工程的水泥货款18万元。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被告提出置换保全申请,要求以担保人陈雪梅所有的川BR****号本田小型越野车一辆置换该笔冻结资金18万元。本院认为,被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因本案对被告应收的黑龙江省华龙建设有限公司省道205线黄土梁隧道及引道工程的水泥货款18万元的冻结;二、对担保人陈雪梅所有的川BR****号本田小型越野车一辆予以查封。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顾云川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唐桌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