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民终字第338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天润建设有限公司与曹县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天润建设有限公司,曹县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338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天润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姜平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曹县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孝仇。上诉人浙江天润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曹县宇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2)杭富民初字第25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经查,原审法院已告知上诉人��诉后的交费义务,但上诉人浙江天润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的申请,不依法履行二审诉讼义务。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浙江天润建设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系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代理审判员 盛 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项 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