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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龙民一初字第312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06

案件名称

王育若与吴硕波离婚后财产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吴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龙民一初字第3129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吴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吴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交、缓交、免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王某某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张 萍审 判 员  符殷娇人民陪审员  周文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吴雅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