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民初字第4052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王举全与王坤增、青岛大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南民初字第40521号原告王举全。委托代理人陆军,山东海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坤增。委托代理人闫杰,山东照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青岛大学。委托代理人姜瑞雪。系单位职工。原告王举全诉被告王坤增、被告青岛大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于2013年11月28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二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坤增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举全撤回对被告王坤增、被告青岛大学的起诉。审 判 长 孙 瑛人民陪审员 范 伟人民陪审员 余 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宫惠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