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鼓催字第000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申请人宿州中信药业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宿州某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鼓催字第0006号申请人宿州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某。申请人宿州某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某控股徐州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分行营业部办理的,收款人为宿州某有限公司,票号为0010004125778824号,票面金额为人民币贰万陆仟玖佰陆拾壹元叁角捌分整,出票日期为2013年6月13日,付款期限自出票之日起壹个月的华东三省一市银行汇票一张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宿州某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苗某某审 判 员 朱 某代理审判员 王 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栗某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