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莱城执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张帅、张其安、谷守芹、山东泰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张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城执字第15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负责人高建芳,行长。被执行人张帅、张其安、谷守芹、山东泰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于2013年11月25日申请撤销对张帅、张其安、谷守芹、山东泰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2)莱城商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魁审 判 员 陈文堂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盈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