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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莱城执字第155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与张帅、张其安、谷守芹、山东泰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张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莱城执字第155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负责人高建芳,行长。被执行人张帅、张其安、谷守芹、山东泰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莱芜分行于2013年11月25日申请撤销对张帅、张其安、谷守芹、山东泰盛房地产开发股份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莱芜市莱城区人民法院(2012)莱城商初字第104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 魁审 判 员  陈文堂代理审判员  陈 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盈盈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