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0053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0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佳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常德市佳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湖南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00530号申请执行人常德市佳诚房屋拆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正华。被执行人湖南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余俊新。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武民二终字第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1月22日向被执行人湖南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收到该通知书之日起二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湖南中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178350元(其中本金1415040元,利息2716800元,诉讼费30000元,执行费16550元),或扣留、提取其等额收入,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孙晓云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 黎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