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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九法民初字第1238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唐某某与蔡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时荣,蔡泳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12381号原告唐时荣,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唐建芬,女,汉族。系原告之女。被告蔡泳奎,男,汉族。唐时荣诉蔡泳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蔡建于2013年10月10日死亡,故本院依法通知其继承人蔡泳奎参加诉讼。原告唐时荣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建芬、被告蔡泳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唐时荣诉称:2013年6月,经人介绍,蔡建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期限为3个月,约定还款期限是2013年9月25日,并约定了利息。到期后,蔡建未归还,现要求其子蔡泳奎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及借款期间的利息。被告蔡泳奎承认原告所述事实,但表示需待遗产处理后才能归还,并表示愿意归还本金5万元。经审理查明,2013年6月25日,蔡建通过詹某某向原告唐时荣借款5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每月利息3%,借期三个月。到期后,蔡建未予归还,经原告多次催收,詹某某支付利息4500元给原告。2013年10月10日,蔡建死亡,其子蔡泳奎为其继承人。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张及其陈述予以证明,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蔡建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受法律保护,是合法有效的。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之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蔡建死亡后,依法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原告在法庭中自述已收到利息4500元,故在本案中不再予以主张。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泳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继承蔡建的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唐时荣人民币5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81元,诉讼保全费520元,共计1101元,由被告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支付上述款项时一并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敖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茂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