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定法执字第00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28
案件名称
杨某与曹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某,曹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定法执字第00377号申请执行人杨某。被执行人曹某。本院在执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定民初字第01772号民事调解书过程中,确定由被执行人曹某给付申请执行人杨某水泥款2945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5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曹某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当庭给付申请执行人5000元案件款,剩余部分由被执行人于2013年12月19日前全部付清,执行费34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3)定法执字第0037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刘定平审判员 孟昭江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高建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