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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磐民执字第71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7-1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焦云思、蒲艳梅、包有学、焦云海、陈立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磐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焦云思,蒲艳梅,包有学,焦云海,陈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磐民执字第71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被执行人焦云思,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蒲艳梅,女,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包有学,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焦云海,男,汉族,农民。被执行人陈立芳,女,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与被执行人焦云思、蒲艳梅、包有学、焦云海、陈立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7月12日作出(2013)磐民二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磐石市支行于2013年10月2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3年10月29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亦同意本案终结保留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磐石市人民法院(2013)磐民二初字第475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学深审 判 员  杨润明代理审判员  王长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司桂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