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醴法民一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林德勇与易金平、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德勇,易金平,黄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醴法民一初字第1213号原告林德勇,男,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路XX号。被告易金平,女,成年,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村。被告黄伟,男,成年,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德勇与被告易金平、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德勇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德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德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德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