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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醴法民一初字第12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林德勇与易金平、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醴陵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醴陵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德勇,易金平,黄伟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醴陵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醴法民一初字第1213号原告林德勇,男,1969年10月11日生,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路XX号。被告易金平,女,成年,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村。被告黄伟,男,成年,汉族,湖南省醴陵市人,住湖南省醴陵市XX镇XX村。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德勇与被告易金平、黄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德勇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德勇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德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林德勇负担。代理审判员  易凯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曾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