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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息民初字第70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某甲与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甲,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息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08)息民初字第704号原告陈某甲。被告徐某。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徐某经依法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陈某甲诉称:我与被告徐某于××004年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我们婚前相识时间短,婚后无感情基础,无共同语言。生活习惯有差异,被告于××007年8月外出打工为由,不辞而别,至今音信全无,经多方打听寻找至今无果。现特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期满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徐某于××004年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由于婚前相识时间短,婚后无感情基础,无共同语言,被告于××007年8月外出打工,至今无下落,双方分居至今。原告陈某甲于××008年8月1××日起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徐某离婚。后原告外出务工无下落,本案中止诉讼,××013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要求恢复诉讼。庭审中,原告举证有:1、原、被告身份证;××、原、被告结婚证;3、息县路口乡陈庄村委会证明一份;4、证人陈某乙、陈某丙的证言材料各一份,证明被告无下落。被告未出庭亦未举证。以上证明材料及本案庭审笔录附卷证明。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婚姻关系存续的基础,夫妻之间应该尽到相互协助、相互关爱的义务,共同维护和睦的家庭关系。虽然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徐某结婚多年,但双方不注重夫妻感情培养,被告徐某于××007年8月以外出打工,双方分居生活至今。被告下落不明,其夫妻生活实难以继续维持,可视为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综上,原告要求离婚,本院依法准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陈某甲与被告徐某离婚。本案诉讼费300元,由原告陈某甲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三份,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于新华审 判 员  祝 飞人民陪审员  付青海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