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民四商初字第15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4-27
案件名称
青岛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营业部金融借款合同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青岛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营业部,青岛联创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联创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青民四商初字第151号原告青岛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镇安,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袁德照。委托代理人贺磊。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营业部。负责人于准,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郎勇。第三人青岛联创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家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延双,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青岛联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纪家民,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兵,山东清泰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农业银行股���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营业部、第三人青岛联创实业有限公司、第三人青岛联创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及第三人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青岛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营业部、青岛联创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联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是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青岛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对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行营业部、青岛联创实业有限公司、青岛联创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216239元、减半收取108119.5元,由原告青岛城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立杰审 判 员 冷 杰代理审判员 谷林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杜伟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