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283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李厚涛与艾XX、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广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后涛,艾XX,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广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鄂广水民初字第02834号原告李后涛。被告艾XX。被告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徐东大街***号**楼。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后涛与被告艾XX、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李后涛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艾XX、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北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后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后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李后涛负担。审判员 杜建中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田晓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