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眉民二初字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诉高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高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民二初字00108号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眉县常兴镇马家渭河大桥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建雄,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虎林,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罗利军,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高文,男,41岁。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手机号码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经查证后原告仍不能确定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87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贵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