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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眉民二初字0010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6-24

案件名称

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诉高文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高文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陕西省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眉民二初字00108号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眉县常兴镇马家渭河大桥北侧。法定代表人张建雄,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张虎林,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罗利军,公司法律顾问。被告高文,男,41岁。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高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被告的送达地址和手机号码无法通知被告应诉,本院经查证后原告仍不能确定被告具体的送达地址。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陕西关中压缩机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诉讼费5087元,免于收取。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贵琴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蕾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