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民催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山东省宁津县新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民事判决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山东省宁津县新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奎民催字第64号申请人山东省宁津县新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驻宁津县时集镇政府驻地。法定代表人时洪森,董事长。申请人山东省宁津县新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6月24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号码为3020005323029557,出票日期为2013年5月23日,到期日为2013年11月23日,票面金额为95200元,付款行为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分行、出票人为山东墨龙石油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为山东省宁津县新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山东省宁津县新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山东省宁津县新科冶金机械有限公司有权向付款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庆胜审 判 员 宋春萍审 判 员 徐 磊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韩力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