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瑞商初字第270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蔡秀华与蔡秀玲、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秀华,蔡秀玲,陈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瑞商初字第2701号原告蔡秀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定付、潘瑞升。被告蔡秀玲。被告陈建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蔡秀华诉被告蔡秀玲、陈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蔡秀玲、陈建华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蔡秀华申请撤诉没有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秀华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1200元,减半收取5600元,由原告蔡秀华负担。审 判 员 张锦钢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何蓉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