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兴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秦友谊与陈勇、潘雨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友谊,陈勇,潘雨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秦友谊。被执行人陈勇。被执行人潘雨彤。本院在执行秦友谊与陈勇、潘雨彤债权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勇、潘雨彤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王 剑审判员 宫福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