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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兴执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秦友谊与陈勇、潘雨彤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兴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友谊,陈勇,潘雨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兴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兴执字第146号申请执行人秦友谊。被执行人陈勇。被执行人潘雨彤。本院在执行秦友谊与陈勇、潘雨彤债权一案中,被执行人陈勇、潘雨彤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兴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兴民初字第23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陆正胜审判员  王 剑审判员  宫福平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羽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