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榆刑初字第0051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段某犯交通肇事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段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榆刑初字第00513号公诉机关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段某某。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以榆区检刑诉字(2013)第31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3年7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孙涛、马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12月6日4时5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晋KF13**号半挂车沿21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361KM+600M处,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毋某驾驶的豫HC96**号车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任某某驾驶的冀DB88**号半挂车相撞,致冀DB88**号半挂车乘员贺某某受伤,三车受损,被害人任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榆林市交警支队一大队会议研究认定:被告人段某某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任某某负次要责任,毋某不负责任,贺某某无责任。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提请依法判处。被告人段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内容无异议,亦无辩解。经审理查某,2011年12月6日4时50分许,被告人段某某驾驶郭某某的晋KF13**号半挂车沿21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361KM+600M处,在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毋某驾驶的豫HC96**号车时,与由南向北行驶的被害人任某某驾驶的冀DB88**号半挂车相撞,致冀DB88**号半挂车乘员贺某某受伤,三车受损,被害人任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经榆林市交警支队一大队会议研究认定:被告人段某某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任某某负次要责任,毋某不负责任,贺某某无责任。经过庭审举证、质证、认定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某:1、被告人段某某的供述,证某其驾车超越前方同向行驶的车时,与被害人驾驶的冀DB88**号半挂车相撞的事实。2、证人毋某的证言,证某发生肇事的时间、经过的事实。3、证人尹某某的证言,证某被害人任某某肇事后死亡。4、证人张某的证言、吕梁市人民医院证某,证某被害人任某某在其所在医院抢救治疗,于2012年3月29日经任某某家属协商放弃对任某某的治疗,在办理离院手续时已经死亡,医院给出具了死亡证某。5、证人贺某某的证言,证某发生肇事的时间。6、现场勘察表、勘查笔录、照片,证某肇事现场状况。7、事故认定书,证某被告人段某某应负此事故主要责任,任某某负次要责任,毋某不负责任,贺某某无责任。8、诊断证某、住院病历,证某被害人任某某肇事后的伤情及治疗情况。9、死亡证某,证某被害人任某某肇事后经抢救无效死亡。10、户籍证某,证某被告人的身份情况。以上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内容相互印证一致,足以证实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另查某,2013年11月21日,被告人段某某及郭某某一次性向被害人任某某家属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停尸费等共计人民币13万元。被害人家属对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上事实有调解笔录、刑事附带民事调解书、谅解书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段某某违反交通运输法规驾车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侵犯了交通运输安全,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成立。被告人段某某在被害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后,为了逃避责任拒不到交警部门处理肇事,属逃逸,依法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鉴于被告人与被害人家属民事赔偿部分已达成协议,并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在侦查、起诉及庭审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本院为了维护公共交通安全,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段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告缓刑四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郭玉婷人民陪审员  常四娃人民陪审员  吴天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张朝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