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奎民一初字第810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孙传美与马桂忠、王桂兰等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传美,马桂忠,王桂兰,潍坊裕泰医用品有限公司,潍坊华瑞工艺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一初字第810号原告孙传美。被告马桂忠。被告王桂兰。被告潍坊裕泰医用品有限公司。被告潍坊华瑞工艺品有限公司。原告孙传美诉被告马桂忠、王桂兰、潍坊裕泰医用品有限公司、潍坊华瑞工艺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受理。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25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银行存款525000元或查封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曙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