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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执字第485-3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06-23

案件名称

赵清绪、闫培云等与毛玉道、彭建军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清绪,闫培云,刘小菊,赵鹏飞,赵鹏斌,毛玉道,彭建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中执字第485-3号申请执行人赵清绪。申请执行人闫培云。申请执行人刘小菊。申请执行人赵鹏飞。申请执行人赵鹏斌。被执行人毛玉道。被执行人彭建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中民一初字第38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7月10日向被执行人毛玉道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3年7月19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至今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毛玉道、彭建军银行存款67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李长宏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代 飞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