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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335-134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5-16

案件名称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广州金视互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等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广州金视互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金鹏科技信息系统有限公司

案由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天法知民初字第1335-1342号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贾跃亭,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杜剑慧、冯艳艳,均系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广州金视互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瑞军。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负责人何飚,总经理。两被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剑,系广东凯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小兵。被告广州金鹏科技信息系统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钟贵添,系该公司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广州金视互动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广州金鹏科技信息系统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八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经审查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八案受理费2865元减半收取1432.5元,由原告乐视网信息技术(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梁万生人民陪审员  欧阳燕人民陪审员  黎粤花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何春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