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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九法民初字第1237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11

案件名称

蒲伸凤与蔡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蒲伸凤,蔡泳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九法民初字第12377号原告蒲伸凤,女,汉族,1973年9月9日生。被告蔡泳奎,男,汉族,1989年3月31日生。原告蒲伸凤与被告蔡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蒲伸凤于2013年10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本院代理审判员敖华独任审判,于2013年11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因蔡建于2013年10月10日死亡,故本院依法通知其继承人蔡泳奎参加诉讼。原告蒲伸凤、被告蔡泳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蒲伸凤诉称,2013年9月5日,蔡泳奎之父蔡建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现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并自愿承担诉讼费用等。被告蔡泳奎对借条的真实性无异议,表示需等蔡建名下的资产变卖后才能支付。经审理查明,2013年9月5日,蔡建向原告借款1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约定每月支付利息1400元。蔡建于2013年10月10日死亡。审理中,原告自愿放弃利息的诉讼请求,并表示自行承担诉讼费用等。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条一张予以证明,经当庭质证,本院依法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与蔡建之间的借款关系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受法律保护,是合法有效的。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之请求,本院应予支持。蔡建死亡后,依法应由其法定继承人在其继承遗产的范围内承担责任。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蔡泳奎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其继承蔡建的遗产范围内,归还原告蒲伸凤借款1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诉讼保全费1070元,共计222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在本判决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两年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代理审判员  敖华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茂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