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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民初字第34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10

案件名称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傅杏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傅杏菜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民初字第3496号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韩芳。委托代理人王燕红、娄国芬。被告傅杏菜。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傅杏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傅杏菜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傅杏菜的起诉,系当事人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的有关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傅杏菜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浙江南都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佩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