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涪执字第961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3-07

案件名称

李道荣与唐仕明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道荣,唐仕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涪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涪执字第961号申请执行人李道荣,男,汉族,现住四川省绵阳市。被执行人唐仕明,男,汉族,现住四川省绵阳市。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李道荣与被执行人唐仕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乾兵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梅雨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