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郴苏民初字第802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原告戴海龙与被告李少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戴海龙,李少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苏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郴苏民初字第802号原告戴海龙,男。被告李少军,男。原告戴海龙与被告李少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戴海龙于2013年11月25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协议,由被告一次性赔偿原告因该事故所造成的各项损失8000元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戴海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808.85元,减半收取404.43元,由原告戴海龙承担。审 判 长 李 雅 克审 判 员 高 锐人民陪审员 胡��成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李 林 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