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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衡桃执字第418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李同新与衡水人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衡桃执字第418号申请执行人李同新。被执行人衡水人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喜胜,董事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2013)衡桃协民二初字第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3年11月15日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工程款240000元,执行费3500元,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1251元(已计算至2013年11月25日,以后另计),以上共计244751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衡水人防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的账户存款24475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赵海滨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永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