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朝民初字第189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与孙玉权、曹桂敏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孙玉权,曹桂敏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朝民初字第1896号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延安大路565号富苑盛世城A区1单元1007、1008号。负责人李超,行长。被告:孙玉权,男,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曹桂敏,女,现住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诉被告孙玉权及被告曹桂敏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于2013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民广场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长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长顺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曲 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