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府民初字��01127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13
案件名称
马增强与刘洋、刘琴、苗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府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府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府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府民初字第01127号原告马增强。被告刘洋。被告刘琴。被告苗二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马增强与被告刘洋、刘琴、苗二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李彦杰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泽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