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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红民二初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21-03-18

案件名称

郑州市金水区宏盛不锈钢制品商行与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郑州市金水区宏盛不锈钢制品商行;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红民二初字第79号原告:郑州市金水区宏盛不锈钢制品商行,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花园路天荣国际建材港C区66-12号。负责人:范东生。委托代理人:王明生,该单位职员。委托代理人:朱命海,新乡市红旗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南干道东段111号。法定代表人:郭献海。委托代理人:李锋,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张荣现,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郑州市金水区宏盛不锈钢制品商行诉新乡市起重设备厂有限责任公司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郑州市金水区宏盛不锈钢制品商行于2013年11月20日申请撤诉。本院认为,郑州市金水区宏盛不锈钢制品商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郑州市金水区宏盛不锈钢制品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80元,减半收取1690元,由郑州市金水区宏盛不锈钢制品商行负担。审判长 林 铎审判员 赵爱勤审判员 张 健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习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