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海民初字第4066号
裁判日期: 2013-11-25
公开日期: 2014-08-05
案件名称
石杰诉刘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秦皇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杰,刘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海民初字第4066号原告石杰,女,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被告刘鑫,男,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原告石杰诉被告刘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翔宇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石杰、被告刘鑫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石杰诉称,原告与被告曾经是夫妻,夫妻存续期间,被告给原告打了一张欠条,欠款为10000元整,离婚后原告多次追要欠款,但被告拒绝支付。被告刘鑫辩称,这10000元钱是原告母亲给孩子过生日时交给被告的,让被告给孩子(原告与被告之子,下同)买吃的,爱怎么花怎么花,被告把钱几乎都给孩子花了。经审理本院认定,原告与被告于2011年9月19日结婚,2012年7月25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今有刘鑫在石杰手借人民币10000元整,此借款(大写壹万元正)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借款人:刘鑫。2013年5月30日,在海港区法院主持调解下,原被告自愿离婚,但调解书并未对婚姻存续期间产生债务分割。后原告凭此欠条将被告诉至本院。庭审中,被告认可此借条真实性,但声称这10000元是原告父母交给被告用于给孩子买吃的,并且大部分都给孩子花了;原告称其与被告经济都是独立的,这10000元是其父母给原告的,后来被告要用钱,向原告打了以上欠条。以上事实有欠条、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当庭认可欠条的真实性,表明借条内容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虽然此借条产生于婚姻存续期间,但被告在欠条上已写明此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认定为被告个人债务,故本院对原告诉请还款10000元予以支持。虽然被告多次提出这10000元主要用于孩子,但并未提出相关证据。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刘鑫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石杰欠款人民币1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刘鑫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秦皇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翔宇二〇一三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周丽红 来自: